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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1-09-03发布 2001-10-01实施 5试验方法 5.1取样,按GB/T8302规定执行。 5.2卫生指标的检测 5.2.1铅检测,按GB/T5009.12规定执行。 5.2.2铜检测,按GB/T5009.13规定执行。 5.2.3六六六、滴滴涕检测,按GB/T5009.19规定执行。 5.2.4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和溴氰菊酯检测,按GB/T17332规定执行。 5.2.5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按GB14876规定执行。 5.2.6乐果、敌敌畏、杀螟硫磷和喹硫磷检验,按GB/T5009. 20规定执行。 5.3净含量检测,用感量为1g的秤称取去除包装的产品,与产品标示值对照进行测定。 5.4包装标签检验,按GB7718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产品均应以批(唛)为单位,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和包装应一致。 6.2交收(出厂)检验 6.2.1每批产品交收(出厂)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的产品方可交收(出厂)。 6.2.2交收(出厂)检验内容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包装标签。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或无公害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b)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c)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3.2型式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 6.4判定规则 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6.4.2凡劣变、有污染、有异气味或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交收检验时,按6.2.2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其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4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规定的各项检验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5复检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唛)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标签 7.1标志无公害食品茶叶的包装上应有无公害食品专用标志,具体标注方法和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7.2标签无公害食品茶叶的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8包装、运输、贮存 8.1包装 8.1.1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气味,不影响茶叶品质。 8.1.2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能保护茶叶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1.3包装用纸应符合GB11680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191规定。 8.2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3贮存产品应贮于清洁、干燥、阴凉、无异气味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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