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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戏剧性的“禁鲜令”三度延期
2004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等部门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明确指出,凡是加工食品就不存在“鲜”,那些即使只经过低温杀菌的巴氏奶,标签上一律禁止使用“鲜”字,这一强制性规定当时就被业界称为“禁鲜令”。按当时规定,牛奶“禁鲜令”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然而,2005年8月1日,牛奶“禁鲜令”实施时间被延期到2006年6月1日。而到了6月1日前夕,正当大部分人都以为牛奶“禁鲜令”实施已无可逆转时,5月31日晚又被再度延期至11月1日。而11月31日,国标委又一次称,“禁鲜令”推迟到2007年1月1日才实施。三度延期反应了实施难度,“禁鲜”和“反禁鲜”两派斗争的复杂性。前三次“反禁鲜”人士看到了新的希望,不过当新年钟声响起时,我们再也没有看国标委发布延期的公告,于是争斗几年的“禁鲜令”终以“禁鲜”而尘埃落定。在反禁鲜的过程中,王丁棉是冲在“反禁鲜”最前沿的人之一,他三翻五次地撰文呼吁:“不要是使我国就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牛奶“禁鲜”的国家。”但笔者认为若有机会就要竭力争取,若希望渺茫,就必须坦然面对,中国乳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希望行业少一些争吵,政府多一些理解,让乳企先把蛋糕做大才是关键!
(四)“酸酸乳”商标引起行业争议
2005年12月,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董建军及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原告的“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要求判决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首先是被告不服,其次是同行乳企者对持有“酸酸乳”商标有异。于是,这把“火”点燃06年“酸酸乳”之争。
当时光转到2006年2月16日时,呼市中院再次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做出了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酸酸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在此之外,三鹿、光明、伊利等多家企业纷纷表示反对,并在8月份向内蒙高院出示了反对证据。其中,三鹿集团在异议书中辩称,三鹿是获得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酸酸乳”是该公司在2001年作为一种配置型饮料产品名称创造和使用的,“三鹿酸酸乳”原名为“三鹿酸牛奶”。而中国乳品工业协会也提供了该协会根据各企业自己年度上报材料编撰的全国骨干企业经济技术指标汇编,内容就是统计各骨干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其中也有蒙牛公司的材料,而在2000年和2001年度栏目中蒙牛就根本没有“配置型乳饮料”的记录。但内蒙古高院已经在8月11日二次审理了此案,但还没有最后判决。“酸酸乳”,或将成为专属于蒙牛乳业的驰名商标,或继续保持行业产品名称,都拭目以待。“酸酸乳”商标案一石激起千层浪,成为乳业近年最大的商标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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