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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品质较差的粮食允许定向销售给饲料、酒精加工企业。如上所述,我国现在库存的最低价粮食有相当一部分是内在品质较差的粮食,这些粮食难以拍卖出去,继续存放既占有有限的粮食仓容,又将加大国家财政负担,一旦陈化亏损巨大。对于这些粮食,建议以适当的价格定向销售给饲料、究竟加工企业。
(四)、加大收购资金的投放力度。由于我国大量的有效粮食仓容属于国家所有,社会多渠道粮食仓容有限,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作用仍然是保障粮食顺利流通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国有粮食企业是否批量入市收购,是粮食价格控制在适度水平的关键。国有粮食企业批量收购市场粮价就能够处于合理水平,否则市场粮价将直线下降,种粮农民利益难以保障。为此,必须加大收购资金的投放力度。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工作,使其真正成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的新型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以优异的业绩赢得社会的认可,成为农发行可信赖的优质客户。同时,要一视同仁引导到、支持多种所有制粮食经营者做大做强,取得银行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在积极监测粮食市场的同时,在收购之前提前作好资金需求预测,新粮一旦上市就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政策及时投放收购资金,促进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大最低价政策的实时启动力度。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作为一项惠农政策,是保证种粮农民收入的底线政策,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治本之策。虽然现在市场粮价高于前两年的最低收购价,但是,市场是瞬息万变的,影响市场的多种因素随时都可能产生新的变化,我们必须以不变应万变。国家有关部门要尽早公布最低收购价价格和执行预案,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相关部门要协调动作,步调一致,从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农民利益的坚定性、粮食生产的连续性出发,做好启动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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